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商品及服务计量活动和计量器具进行重点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