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商品及服务计量活动和计量器具进行重点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