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监督管理制度,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