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行为第十九条有效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应当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销售者在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计量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