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行为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他方法改变贸易量值,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