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行为第十五条有效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多收少计、缺秤少量,损害农民利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