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制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值和法定计量单位清晰标注净含量。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