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行为第十三条有效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计量和服务计量的准确。商品计量和服务计量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