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八章 保障和监督第七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用于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和关键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数字经济股权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发挥政策性基金作用,重点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和高成长、初创型企业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