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八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用于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等。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