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数据开展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