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数据利用和保护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发展数据运营机构、数据经纪人,推进数据交易,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高效流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场所,鼓励和引导数据供需双方在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