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治理和服务数字化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技术在园区的融合应用,提升园区公共服务、物业管理、产业集聚、人才服务、创新协同等方面的智慧化服务水平,支撑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产业集聚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