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治理和服务数字化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向乡镇、村居延伸,实行涉农服务事项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推动数字技术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合发展,促进数字技术在乡村产业发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提升乡村治理数字化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