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发展数字金融,优化移动支付应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数字人民币应用,推进数字金融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