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商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智能化、网络化、专业化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与健康、养老、旅游、体育、文化、居民出行、住宿餐饮、教育培训等生活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体验式消费、个性需求定制服务等新业态,丰富数字服务产品供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