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第三十五条有效引导互联网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开放数据资源和平台计算能力等,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创建数字经济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平台。鼓励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数字产业相关企业引进落地、融资增资、股改上市、平台化转型、并购和合作等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