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推进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园区优化发展,培育建设特色数字产业创新、数字技术应用创新等载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