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数字产业企业梯队,形成大中小企业相互协同、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