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文化产业线上线下融合,推动文化遗产资源的数字化转化,发展网络视听、数字影视、数字广告、互动新媒体等数字文化产业,引导沉浸式体验、动漫游戏、数字演艺等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