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企业平台化发展,在工业互联网、网络销售服务、物流专业服务、信息资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重点领域,支持和培育平台经济重点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平台企业加强数据、产品、内容等资源整合共享,探索适宜本地区的平台经济发展场景和模式,推进平台经济领域互联互通;按照国家规定明确平台企业定位和监管规则,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