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培育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产业,促进跨界融合和集成创新;前瞻布局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宽禁带半导体、下一代移动通信等未来产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