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能交通,加速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快国家级和省级车联网先导区建设,扩大车联网覆盖范围,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基础设施、智能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