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泛在互联、智能感知的物联网,推进基础设施、城乡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领域感知系统的建设应用、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