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条有效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筹本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参与卫星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通信、导航、遥感空间基础设施体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