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一杆多用。推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道路、桥梁、隧道、电力、地下综合管廊、机场、港口、枢纽场站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