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从事信用评级评价、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调查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