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六十五条有效影响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无效的,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撤销、变更或者确认无效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撤销或者变更该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