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和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保障信用信息存储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