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是归集、共享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载体。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当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对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监管平台等系统和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交换,避免信用信息重复归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