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