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管理和服务、信用激励和约束以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