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