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青少年组织、家庭、学校、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