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老龄事业发展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