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自身职能,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