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