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社会参与第四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无障碍设施,并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推进符合电梯增设条件的公共场所和已建成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