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关心老年人精神生活和心理健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老年人交流和心理服务提供场所,组织做好老年人心理关爱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