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社会参与第四十二条有效全社会应当关心老年人精神生活和心理健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老年人交流和心理服务提供场所,组织做好老年人心理关爱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