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制定引导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老年服务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