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社会参与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制定引导和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老年服务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