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社会参与第三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点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托养、照料、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