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第三十一条有效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待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致使收入减少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