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供养或者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将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