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与社会优待第二十四条有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的范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