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后的家庭生活。

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携带自有财产再婚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