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七条有效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房屋的,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调换、拆迁、改建共有房屋,应当保障老年人享有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同等的权益,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自租、自购房屋后,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居住的,应当迁出。老年人自有房屋破损的,赡养人应当维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