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质量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国家尚未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和标准的,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