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制度。

自然资源部门对矿山生态修复相关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验收。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水利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分工开展联合现场巡查、执法及协助验收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矿山生态修复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