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花垣县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修复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矿山生态修复是指依靠自然生态调节能力或者通过人工措施干预,对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加工活动造成的地质安全隐患、土地损毁、植被破坏、水体污染等矿山生态问题进行修复。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