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与萍乡市开展区域大气污染协同防治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之间开展大气污染协同防治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