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协同防治工作,建立协同防治机制,解决协同防治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安排所需经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协同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协同防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大气污染协同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